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有工资吗?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有工资吗?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择产生,其成员待遇一直没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如果小区有经营收入,业主大会议定,从经营收入中给业委成员列些报酬,未偿不可。经营收入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广告收入和地面停车位收入等等。即便没经营收入,如果小区业主认为业委成员为大家工作很辛苦,经业主大会议定,从每家每户筹些钱,给业委成员发些报酬,也可。总之,只要业主大会议定给业委成员发工资,就可有工资。

不过,现实中,业委成员想有工资,很难。据了解,大家成立业委会目的,不是想把小区搞好,而是想把物业搞走,不缴物业费。这样的人不是一般的少,虽然他们嘴上冠冕堂皇。一个不想缴物业费的业主,有可能会为业委成员出工资吗?所以,想成为业委成员的业主,从开始心里也别琢磨工资事,就当为小区好,为大家出义工。“我服务,我快乐!”为愿意为小区为大家服务的业委点赞!

由于无明确政策,把业委成员待遇固定下来,光靠热情、光靠自觉、光靠奉献,难以持久。所以多数小区业委会运作很不好,要么成立即瘫痪,要么比物业还不如。当然,个别人想成为业委成员,还是有企图的,比如想包点小区活,卫生、绿化等等,还有的小区有商铺,也会有不少租金收入,这样的业委肯定有些权力,但是据了解,这样的小区毕竟属于极少数。

如果有业委会认为,其工资可由物业公司支付。这大错特错。据了解,至今还没任何一项政策规定,物业费包含业委会成员工资、办公费。当然,如果业委成员想从物业领工资,懂事的物业都会同意的,但是,业委会便失去了监督物业的底气,也就通常说的——“业委会被物业收买了!”不知说的对吗?欢迎参与讨论身边琐事!


这是业委会制度的一大困扰,也是很敏感的话题。

从已有业委会的状况来看,大部分没有任何待遇,只有少部分只拿几百元补贴。至于工资,是提不上议事日程上的。因为《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规定,是法律政策上的空白。

即便是发补贴的小区,资金来源一般是公共收益的一部分。当然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通过。

坚持义务工作的业委会,往往是小区被物业公司把持,对业主肆无忌惮的欺负。一些有志之士不愿忍受而奋起抗爭,最后成为业主利益的代言人的。为的是爭一口气,并不在乎报酬。这种小区的业主们是幸运的,但这种事难以复制,更难以长久。 虽然先行者高风亮节,但后继者寥寥无几。

毕竟市场经济社会,人都是要生活的。是工作就应该有报酬。按小区实际情况,适当给业委会一定报酬,给在明处并得到大家理解,才是业主委员会健康发展的正道。

其实业委会工作非常之艰难。能干好企业领导,不见得干的好业委会主任。作为群众组织,你对每个业主没有辞退的权力,也没有奖惩的权力,权威很有限。威信只能来自勤奋、公正和洁廉。还有任劳忍怨!


业委会是没有工资的,业委会是义务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如物业给工资也不能要,早晚会给你报光的,到那时多难看,怎么做人,在小区还有发言权吗?要钱就是违规,要工资是违法。你要他的钱,物业就说了算,只要小区公用设施坏了花钱的活,物业就不干了,因他给你点钱,你要了就不赶说话了,听从物业摆步,不要为小恩小慧,把全体业主出卖了。只要业委会主任什么都不要,叫物业干什么活都干,你监督帮忙干正亊。我是业委会。我们前认业委会,就有人说要茶钱,我当场回决了,这是正义,业委会成员都没说话。后起诉物业,法院判决物业退出,业委会胜利。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有没有工资,这真是个现实问题,其牵涉很多方面,确实要严肃对待。

可在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方面,也确实对此没有硬性规定,只笼统提到业主大会有决定议事规则及业委会组织管理规约等义务。事实上业委会要独立行驶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真的对此问题不能小觑。

按道理业委会是志愿性质的,不存在工资报酬的。但从实际运作看只要甫自在业委会成立之前,业主大会就做相应明确的前瞻性规定,那真是好处多多,极有利业委会开展工作:

一避免蹭热点欲创收的业主进入,却空占其位不媒其政一一实挂名负责人。

二业主大会在业委会具体办公开支(或合理开支津贴上),做明确规定,有利业委会工作正常运转。

三业委会的能正常运转,就撇清了与物业公司的说不清道不明的瓜葛关系,极有利正常行使职权监管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四只要业主大会同意,小区又有现实的公共收益,或在公共收益部份合理列支或由业主大会另筹,则其对业委会负责人的工作有直接促进作用。但这有个合理度一定要把握准确,不能变相成为工资(业主大会规定物业自治请职业经理人或专职业委会负责人另算),原则是公开透明保底不保高。

如若以上各条都能得到切实执行,再加上业委会负责人素质高,敢公正办事、会公正办事、能公正办事,小区的治理及精神面貌一定会风正气顺一一凸显和谐。其它的曾在一些小区发生尴尬也会一定程度减少,真正实现小区物业管理良性循环。


给付一定的津贴,是对别人付出的认可的一种,也是尊重他人的一种。

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制度的兴起也不过20年,只不过在少数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住宅小区、写字楼等。作为新生事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由于社会在高速发展阶段,对于这种产权管理的新型自治组积尚不适应,习惯于听上级指示的国人来说,自己选择代理人这种形式,既新鲜又茫然!对于付出得酬劳这种资本主义常见的认可这一形式感到别扭,给的人和收的人,都别扭!

现在的业主大会在住宅小区成立实行不足1/3,业委会有效运行的在这些小区更是不足1/3,很多自治小区,听不到业委会的声音,一晃三年过去换届了,有人才明白,哦,我们还有业委会啊!

不少业委会委员白贴钱为业主的公益付出,也有的仅挂个名,这个活不好干,很多人不愿干,勉强邀请加入吧,也因日常事务忙,公益工作做得也是有一搭没一搭。

如果业主大会不认可业委会给付津贴的制度,那么委员的来源可能少很多,许多人也就不出头为小区公益而上下奔走,都等着大树长好了乘凉。

都指望别人冲锋陷阵,自个儿在后方指点山头!

长期义务劳动、讲奉献,对于这种长期(一般为三年)参加小区公益活动委员们积极性是有影响的,也抑制了后来人加入梯队的冲动。

像做委员这种小区公益工作,本来就对委员约束性也几乎没有,一旦工作出现问题,业主们质询时,委员们就会大声地回诉指责:我又没拿小区一分钱,反而贴钱为大家,吧啦一大堆,怨气一大堆,一气不干了,你能咋说人家呢。

这种情况一多,你以为还会有多少真正热心的,业主站出来投身公益为广大业主服务?出面找被骂?

一天两天学雷锋谁都可以的,热情还都很高,每天如此,坚持三年非常人所能。就是让雷锋本人每天买张车票送老大娘,上工地搬砖他自己也吃不消。

我们在商讨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为了持续有效地良性运作,需要充分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形式的背景,从实际出发。

老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事,你怎么想,愿意出头干不?试试吧


业委会是业主推选的,如果要工资,你可以开业委会,让业主来决定,要不业委会成员立马更替。要工资?这与无德的物业有何区别,拿人手短,会底气不足的,怎么监督物业的不良行为!业委会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包括业委会成员自己的利益,如果不愿代表大家,完全可以替换,让那些有德的业主进入业委会组织。业委会拿工资?那还要业委会做什么工作?业委会是替业主执行相应的权利!如果为要工资而行,那还是走开的好,让那些为业主服务的业主进入委员会吧!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员应该有工资,要从物业费里支出。因为和业主打交涉事务本来就是复杂的事,比物业服务还不容易。我认为,只要是全心全意为了业主的利益,不会和物业公司合谋,就是工资高点业主也会认可的。


只有名义工资,所谓名义工资就是二千元,工资不发放到个人手里,每月转到设立的小区善款基金,该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如大堂桌椅乒乓球台,麻将桌,健身器材添置,但会注明业委某某,某某善款基金购置,流芳千古


业主委员会组织,它是区域性的群众组织,其组织是在区域内,由业主选举产生。它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一切事物,服务于业主。经费来源,由业主筹措。筹措的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人员正常开支,也就是说,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不过,其业主组织(物业组织)负责人是否有工资,根据政府《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列入管理范畴。如今,社会在发展,百姓人居环境在改善,区域性居住环境的物业管理,来自不同人群,工作是极为复杂而艰难的,政府还是要高度重视,可否在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中,抽出一部分财力,支持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还是有必要的。对此既能减轻业主经济过重担,又能有效治理居住环境,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特重大事故的发生得到有力靠保障。


都是小区业主,业委会是无偿自顾为小区服务的热心业主,现实是这些“热心业主`动机不纯。把业委会当着谋私利的权利。据说某小区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当业委会主任,他独断专行,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改选业委会,这位老人便去闹,干扰选举,至今拒不交印章,一般业主看他年龄大了,怕他出事,只好任其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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