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败诉案中的法律问题

拼多多败诉案中的法律问题

案件介绍

2022年7月5日上午,上海长宁区法院就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的运营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据新闻报道,本案的起因是原告刘某某参加了拼多多“砍价免费拿”活动。砍价期间,刘某某邀请多位好友砍价但差“0.09%”可免费拿。随后,他在“砍价免费拿”活动中又砍价了其他几款产品,邀请多名好友砍价,平台仍显示差“0.09%”。 原告认为,拼多多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用虚假数据,隐瞒规则,已构成欺诈且严重影响社会风气,故而起诉。

长宁区法院认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歧义的,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几个:

(1)消费者知情权。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社会法中,均包含有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这是将消费者作为个体予以保护的法律规范,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中,消费者往往是一个群体性概念,是“经济秩序”抑或“竞争秩序”中的利益相关方:出于竞争需要,针对潜在消费者群体,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或使用其商品或服务,主动释放信息,影响着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和保障,这需要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以及民事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或者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予以解决。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信息。由此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这一消费者基本权利有两层含义: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二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

具体而言,第一,广告内容也需要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要求,其内容须真实、合法,不能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可以参考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内容。第二,知情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即在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后,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主动提供法律要求的信息,以及在消费者要求之下提供其他的相关信息。第三,针对某些特定的商品,需要量身定制特定的知情权内容,例如烟草、保健品、婴儿乳制品、酒、保险或其他理财产品等,从而在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有关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之外,还可以援引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另外,民法典还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违反了规定,还存在效力问题,包括虚伪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3)格式条款。拼多多的行为,还存在格式条款的使用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拼多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责等重要条款,而且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如果拼多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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