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发布 明确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本报记者 张悦 曹学平 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正式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到2.98亿人,较2020年12月增长了8308万人,在线医疗用户占网民整体的28.9%。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体系建设,《细则》应运而生。

针对正式落地实施的《细则》,6月10日,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邀请多位专家和企业家开展了线上政策学习研讨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健康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秋霖分享道,《细则》突出了互联网诊疗作为一种新服务模式,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针对新服务特点的监管要求,同时适应了互联网监管的新形势,突出了信息安全以及运用信息手段监管的重要性。

《细则》共七章四十一条,与2021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公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致。以推动互联网诊疗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导向,《细则》在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做了更为细致的描述。

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中提到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在《细则》中表述为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在医政医管局发布的《细则》政策解读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舒婷指出,互联网诊疗是医疗行业的新兴业态,同时也触发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尤其是疫情期间,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力发展互联网诊疗、智慧医院等新政策的引领下,互联网诊疗实现了规模化增长,互联网医院的数量也日趋增多,在保证患者医疗服务需求、缓解医院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压力、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舒婷表示,质量与安全是医疗行业永恒的主题。医疗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互联网诊疗的高质量发展。互联网诊疗行业的规范自律与政府监管层面的严肃他律需要相得益彰。

明确主体责任、高质量监管是《细则》的强调重点。好大夫在线CEO王航认为,《细则》充分强调了医疗机构对于医务人员的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确保机构核实医师身份、保证医师本人接诊、确保医师的培训考核等,能够推动业务、规范运营发展。同时也强调了患者义务,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这是首次针对患者提出要求。此外,《细则》在禁止补方以及行风建设等方面做了要求。

在复诊方面,规定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因而互联网医疗企业需要主动作为。电子病历的记录能够大幅提升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质量,在互联网场景下未来如何进行线上病历的记录也有待于新的规范。王航认为,《细则》的出台可以使从业者沿着严肃医疗、认真做事的思路规划业务,解决行业关键问题,提供核心价值,找到在行业中的安身立命之本。

《细则》明确了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互联网诊疗纳入整体医疗服务监管体系等互联网诊疗监管的基本原则。《细则》第七条提出,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丁香园创始人兼董事长李天天认为,《细则》对于合规、提供严肃在线问诊医疗服务的平台是一种利好,体现了“清晰、完善、合规、平衡”的特点。

清晰的管理规则明确了运营和管理互联网医院平台的边界,利于从业者理解业务模式。在从问诊本身到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医务人员的廉洁行风建设等方面体现了多角度、多层次的完备法律法规框架。在合规方面,在行风建设等方面的合规要求具有必要性。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规避风险,体现了法律刚性和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柔性的平衡。

另外,李天天也提到,在各省的互联网医院的组成结构存在差异,未来从业者要做好长期努力坚持发展的准备,“短期有耐心,长期有信心”。

陈秋霖分享道,《细则》的修改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包括更加注重可操作性、更加考虑符合当前互联网诊疗的实际情况,更加注重用词的专业性,更加注重质量安全监管,更强调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以及更加全面的监管等。

(编辑:阎俏如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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