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被诬告偷拍男子诉求未获支持后发声!律师称将上诉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何某某要求后者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当日,何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南都记者,“这是最坏的结果,我们肯定会提起上诉。”

何先生被质疑鞋子有偷拍装置。

判决显示,6月11日,何某某乘坐地铁从犀浦前往世纪城。22时32分许,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因怀疑是“摄像头”双方产生争执,何某某自行脱下右脚鞋让二人查看。

地铁值班站长应何某某要求报警。23时17分许,在火车南站警务室,民警检查鞋子确认无摄像设备后随即对罗某某、曾某某澄清。后者鞠躬道歉,何某某并不接受。随后,两人提出承担何某某回家的打车费,被拒绝。何某某先行离开后,民警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当日,何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宣判之后已经同当事人通过电话,对上述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这是最坏的结果,我们肯定会提起上诉”。

南都记者多次联系当事人何先生,对方未接通电话,但更新了一则微信朋友圈动态称“晚一点接电话,理解”。同时,他还更新了一则微博称“不要嘲笑一个坚持到底的人”,配图系该案判决结果和另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南都此前报道,何先生曾解释,“我认为她们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没有真心道歉,我也没有和解。”

11月庭审结束后,他告诉南都记者,心情很难受。“整个庭审过程,我都需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在那么多人面前揭开自己的伤疤,真的是一件不容易而且很痛苦的事情。我以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尽我所能,剩下的就交给法律。”

采写:南都记者 韦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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