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某外籍个人,在一家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出任首席代表,该代表处采用核定利润方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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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最养异成座端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来自、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360问答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钱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因此,该外籍个人应纳税额=[(80000-4800)×35%-6375]×10÷30=664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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