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杀害儿媳,终审死刑

公公杀害儿媳,终审死刑

7月16日,记者从福建南安公公杀儿媳案被害人小雯(化名)的亲属处获悉,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案犯戴某华上诉,维持原审死刑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戴某华因琐事与其儿媳被害人小雯发生口角,遂在其家中的杂物间内,用手臂扼住小雯脖子,直至小雯倒地无法动弹。因担心罪行败露,戴某华在作案当日7时20分许,驾驶面包车将被害人载至一垃圾场, 往被害人身上泼汽油后焚烧,随后又驾驶该面包车将被害人残余尸骨载至一处山沟抛尸。其间,戴某华还藏匿小雯的电动车、丢弃其手机和自己的作案衣物, 并在儿子戴某河寻找被害人的时候误导。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尸体焚烧后高度碳化,残存尸骨及软组织未检见开放性锐器损伤, 无法确定其死因。

据此前报道,2022年3月1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但被告人戴某华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后,又毁尸灭迹,企图掩盖罪行,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一审判决后,戴某华当庭上诉。

戴某华上诉认为:原审定性错误,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勒其脖子是想教训、教育受害人,但因一时冲动不慎致死被害人,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原审未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不当;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赔偿,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福建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戴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丢弃藏匿罪证、误导寻人等行为,企图掩盖罪行、逃避侦查,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戴某华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戴某华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报道

公公杀害儿媳后焚尸抛尸

2021年8月26日,福建南安市公安局通报,该市梅山镇人小雯(化名)被其公公戴某华杀害。此事引发全国网友关注。

2021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被告人戴某华家中将被告人抓获归案。随着案件审理、宣判,此案的诸多细节也浮出水面。

证词显示,事发后,被害人小雯丈夫戴某河在查了监控后,曾一度怀疑其父,还向其追问,并有过替父亲担责的想法,但父亲拒不承认。

公公谎称儿媳离家出走

曾被儿子怀疑,拒不承认

被告人戴某华供述和辩解,小雯与他及其妻子戴某娥长期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积怨。

案发当日(2021年8月20日)早晨,他在家中厨房煮稀饭,打开高压锅时被热气烫伤了手,稀饭也弄洒在地,因儿媳妇未帮忙打扫,心生不满。随后发生口角,戴某华便扼住被害人小雯脖子长达五六分钟,直到被害人双手下垂。 随后用自己的面包车转移尸体、烧尸、毁尸、抛尸。

受害者曾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照片

戴某华在家中将被害人杀害并转移至洪濑的一处垃圾焚烧场用汽油将被害人焚烧。焚烧后将被害人残体装袋载到洪濑一处寺庙旁的山沟丢弃。为了掩人耳目,戴某华在其家人追问下,还特意上街拍了一张背影模糊的骑车路人谎称是儿媳妇自己离家出走。

证词还显示,小雯失踪后,其夫戴某河陪妻子娘家人一起查监控后,认出是其父亲戴某华将妻子电动车推走,还开走家中面包车后,曾产生怀疑,并追问父亲。后来给其母亲看了监控视频后,其母亲也追问戴某华是否干了极端的事, 但戴某华拒不承认。

期间,戴某河甚至做好了为父亲担责的准备,还向其妹妹交代了几组日常密码。

案发前,戴某华在当地一家单位担任协勤人员。其到案后,手上有两处烫伤,一处在左腕部前侧,一处在左前臂中间位置。后公安机关查明,一处为高压锅稀饭喷气烫伤,另一处为其焚尸灭迹时被汽油烧伤。

有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戴某华开着面包车去卫生所看手臂,处理烫伤起泡的伤口,要了一支烫伤膏。与平日不同的是,其神情紧张,“微信的收款二维码就在桌面上,他却说找不到。”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戴某华死刑。家属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对于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希望早日终审,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让其早日入土为安”。

来源:中宏网综合

郑重声明:本文内容及图片均整理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admin#wlmqw.com)删除。
(0)
用户投稿
上一篇 2023年7月18日
下一篇 2023年7月18日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admin#wlmqw.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