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男子和女友去民政局领结婚证,不料,男子先后前往三次,均被拒绝,其中一次被拒的理由是要提前下班去吃饭。
男子称,这是他第三次来民政局了,第一次是在1月13日,当时,工作人员告诉男子,结婚证已领用完毕,无法办理业务;第二次是1月16日上午,当他赶到时,是11:30分,还没到下班时间,这次,工作人员告诉男子,他们要回家吃饭,不再办理业务。
无奈之下,当天下午,男子再次到办事大厅领证,工作人员又告诉男子,男子提供的证件不齐全,需要补齐证件后方可办理,便再次拒绝了男子。一次次地拖延,让男子气愤异常,便质问工作人员道:“一句吃饭就让人回去,老百姓的死活都不管,这是你们基层公务员的服务态度吗?而且,什么时候规定了11:30分可以下班了?”随后,怒火中烧的男子将遭遇发到网上,事件曝光后,当地镇政府回应,此事已知晓,正在处理。
1、对工作人员来讲,其仅仅是提前下班半小时,但对一个乡下来办事的老百姓来讲,只能等到下午2:30上班的时候再办理业务,折算起来看得话,男子已经实实在在等待了三个小时了。而且,在男子第一次去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就应该审验男子的证件是否齐全,而不是最后一次才审资料。但是,工作人员显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会考虑男子一次次的“等待成本”,即:吃饭问题、住宿问题、路费等种种额外支出应该如何解决。反而再三仗着手中的权利,在上班期间,故意拖办业务,为难老百姓,显然与政府“最多跑一次”的理念背道而驰。
2、那么,如何看待工作人员的行为呢?首先,《昭通市政务窗口服务规范》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循“十严禁”,严禁在大厅吸烟,严禁吃零食,严禁说笑打闹,严禁串岗离岗……也就是说,只要是窗口工作人员,无论其是正式工、亦或者是临时工,都要遵循上述规定。然而,这起案件中,不仅有工作人员在“禁烟”的大厅内吸烟,还有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说笑打闹、无故离岗拒绝办理义务,已经违反了“十严禁”的规定。
其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2)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本应当恪尽职守,尽职履责,但其却明目张胆地称回家吃饭,是明显的滥用职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相关部门给予顶格处罚,直接予以开除也算是有理有据。
另外,退一步讲,即便是政府部门雇佣的临时工,也应当接受处分。
按照法律规定,临时聘用人员可以辅助正式工作人员,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工作。因此,若行政单位临时工违规,应按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或者直接辞工清退。
3、最后,一起非常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例,希望涉事单位能够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切莫让让懒散的工作氛围损坏了国家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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