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执法类事业单位吗?

执法类机构,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

从2018年开始至今,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一直在进行,目前还没有改革完成。未改革之前,各县区的执法队、执法局,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包括卫生监督局、交通稽查局、劳动检察大队、动物卫生防疫站、农业执法大队、文化稽查执法队、环保执法大队等。承担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都是采取委托执法的方式,执行的是主管部门承担的法律法规。这类事业单位,也是事业单位中第一批参公管理的单位,除个别执法单位外,其他执法单位基本上都参公管理,执法人员是参公人员身份。

有执法类事业单位吗?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明确以县区为主设立,省级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外,不再单独设立行政执法机构;设区的市,以区为主,市区执法大队整合;乡镇试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所有的执法职能都统一由一个事业机构承担。县区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的模式,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执法队的一把手也由局长兼任,执法队设一至两名副队长,承担具体执法任务。目前,已经完成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任务的,除城市管理执法局外,其他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五领域执法机构,都是这种管理模式。新机构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参公人员身份,且有执法资质,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严禁辅助人员直接参与执法。

有执法类事业单位吗?

新的执法机构改革,除设立综合执法局的地方,为行政机构外,其他都是事业单位,继续参公管理。而除农业农村等五领域执法机构,以及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改革外,其他执法机构改革依然还在进行之中,能不能参照五领域执法队伍改革,继续成立参公单位,还是未知数。就目前的消息来看,其他执法机构将其执法职能划归局机关承担,原机构撤销或者改为中心,成为纯事业单位,承担其他公益服务职能,然后参与事业单位综合改革,按职能大范围整合、统一设置的可能性更大。

执法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执法大队中,只有符合具备参公身份和执法资质两种条件的人员,才可以继续留下来承担执法工作。其他没有参公身份或者执法资质的人员,或者是工勤辅助人员,都要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临时工、合同工则直接清退。改制为事业单位的执法机构,原参公人员可以保留身份与待遇,等待进一步改革。

有执法类事业单位吗?


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但执法类事业单位短期内仍将存在,保持参公事业属性

以前,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几乎每个职能部门都设有二层执法机构,多数参公,部分公益一类,极小部分在历次机构改革中逐步转行政。像文化部门的文化稽查大队,工商部门的经济检查支队,旅游部门的旅游执法支队等等,都是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

本轮机构改革,各地统一将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范筹。对行政类事业单位,剥离其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他职能相近的行政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执法类机构不再硬性改革范筹之内,下一步,中央对执法类事业单位还会出台相应的改革办法,配合整体的机构改革。也就是说执法类事业单位短期内仍将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出台政策统一推进。

不过从各地出台的方案来看,关于执法类机构改革的方向其实基本已经确定:

1、执法类机构明确保留事业单位属性。这个刚才已经解释过,具体下一步怎么改,今年3年市县两级机构改革完成后,政策或将明朗。

2、组建综合执法队伍是大趋势。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目前已经明确全国范围内组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五个领域行政执法队伍,今后职能相近的执法机构将按照+1的方式,逐步整合建立大执法中心统一执法。

3、行政执法侧重县区。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以县区为主,综合设立执法机构。其中省级原则上不单设执法队伍,只成立执法监督机构。设区的市,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整合,市级撤销,以区为主成立综合执法队伍。乡镇试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整合所有的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中心。

有人可能会问,以后执法类机构能转行政吗?从目前的改革态势来看,悬。本轮机构改革为什么没有把执法机构像行政类事业单位那样列入清理范筹,一方面是因为执法类机构的特殊性,暂时需要保持参公属性,否则取消了就没有执法的政策依据;另一方面更大的可能是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用来置换,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执法类机构改革,只能转制行政机关,而目前国家国家又在控编缩编,大规模的整体置换行政编制不符合改革的初衷,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计划单列,将执法类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特殊管理,形成统一的规范。从这个角度来看,执法类机构或在短期内保持事业属性不变。

有执法类事业单位吗?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能行使执法权,这些单位大都是行政机关的二级单位或内设参公管理事业法人。2019年以前,还存在执法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明确事业单位不具执法权,理论上不应该再有执法类事业单位。


目前执行类事业单位改革一直在路上,可以说还不明朗,具体来说,各种执法大队,监察大队,都是执法类事业单位,但是目前这类事业单位基本解决了参公。这倒是对人员一个不小的利好。


在五大综合部门执法中,现在大多数执法单位都是事业单位,一般也就是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有些执法单位编制是参公,公务员的少。个别省份有些地方执法人员参公编有实施的了。现在正在实施“局队合一”的改革,单位主要领导任执法大队长,曲线解决事业编人员执法存在的法律问题。

事业单位执法的依据还是《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从改革趋势和依法治国的要求,执法人员需要是行政编制,但过程需要时间。


之前的事业单位有行政执法队伍,基本每个事业或者行政单位都有,现在国家改制,取消了事业单位的执法权,全部交给行政单位,现在执法单位成了五加一模式,五个执法单位是交通执法,环保执法,文化执法,市场监管执法,农业执法,然后再有一个加一那个就是综合执法,


执法类事业单位不但有而且还不少,由于执法这项工作业务比较单一,所以很多具备执法权限的行政机关设立了下属执法类事业单位,将相关的执法业务委托给事业单位执行,这样即提高了效率又增强了工作专业性。比如,商务、畜牧等单位都设有执法事业单位。

当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从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会逐步改为行政编制,这也是执法类事业单位人员最关心的事,因为一下子可以转为公务员身份,工资待遇和晋升渠道完全不一样了。但事实并没有想象的简单,一是受编制总量控制影响,不会所有人都会转身份或者所有人都不会转身份。二是受部门合并影响,这类事业单位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因为很多地方建立综合执法局,将承担所有的执法事项,所以执法类事业单位面临划转问题,何去何从谁也说不好。


改革后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该是事业单位。


有啊。体改之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是事业单位。


不应该有执法类事业单位,执法就是行政执法,不应该是事业单位的事,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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