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无牌照第三方网站的侵权风险

原告爱奇艺公司拥有《大护法》《新乌龙院之笑闹江湖》等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被告小度互娱公司、小度掌讯公司共同运营百搜视频APP。

原告发现百搜视频APP可在线播放涉案电影,遂诉至法院,追究其侵权责任;被告主张自己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且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基于“未跳转”及“被链网站不具有网络视听播放许可资质”,认定被告提供“定向链接”,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未跳转”

被告举证时提交了司法联盟链取证,内容显示2021年7月19日,进入百搜视频APP后,查看涉案作品出现来源网址,点击该播放地址后跳转,内容与APP内播放内容一致;原告认可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外跳链接与爱奇艺公司取证不一致。

法院最终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均在“百搜视频”APP中完成,用户点击播放涉案作品后,页面并未跳转至第三方网站,而是直接在该APP中进行了播放,播放页面中显示了第三方网站的网址信息。

关于第三方网站的许可资质

根据被告公司陈述,本案所涉跳转的备链接网站为视频类网站,未查询到ICP备案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按照被告主张,其在播放时提供的指向第三方网站的作品链接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但在未证明该网站具有经营网络视听播放等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仍在APP内提供涉案作品的定向链接以使网络用户可以在APP中观看,主观过错明显。

被告不同意这种观点,上诉时提出:

  • 网络视听许可备案资质没有公开查询途径,普通企业不具备审查视听许可证的能力,也不具备审查的可能性;
  • 审查并将无资质网站排除在外的链接收录行为,才是真正的定向链接。

结合涉案APP运营模式来理解就是被告认为:

  • APP收录的相关链接是搜索引擎的爬虫进行全网抓取、收录的结果;
  • 后台收录的链接数超过8亿条。

技术上,爬虫爬取数据时使用的算法没法判断被链网站的行政许可情况与来源是否合法,实施人工审核或者干预也不具有可行性。

为支持其观点,被告还曾提交“良心网诉百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的判决书作为同类案件判决证据。

原告质证时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是该案中法院认为视频来源于PPTV,PPTV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经营应有版权的正规网站,因而免除了被告的注意义务,而本案涉及的网络地址均是来源不明、没有备案、且无法访问的虚假地址。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下载量超过2亿次的专业视频运营主体,对视频来源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也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关于定向链接

“定向链接”是搜索链接的一种特殊形式,被告认为设链者通过人工干预手段,达到搜索结果特定化的需求,才属于“定向链接”,而涉案APP无论从技术设置(软件源代码)角度,还是后台收录数据以及用户行为数据角度,都是面向全网的非定向链接,而不是人工干预设定条件的定向链接,也不存在人工编辑、整理推荐的情形。具体来说:

  • 被告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百搜视频APP的搜索引擎建库模块系代码自动实现的,检材代码中未提取到人工干预代码,未提取到包含特定网站、特定视频链接进行索引、排序或其他操作的源代码;
  • 上述建库模块的检材来源于部署在服务器上的完整的代码,且自2019年9月25日上线后,从未修改。

原告公司认可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时间与原告取证不具有关联性,原告取证时仅有一条经过编辑、整理、分类的可直接播放的条目。

二审法院对此评价如下:

  • 首先,在爱奇艺公司进行本案公证取证时,其在百搜视频APP搜索涉案作品,仅出现一个可以完整播放涉案作品的播放链接,该搜索结果展现方式并不能体现出百搜视频APP提供的是面向全网的非定向链接;
  • 其次,作为搜索链接提供者,技术中立不等于免除其应尽的管理职责,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通过互联网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需要获得相应授权已是大家的普遍认知,在百搜视频APP搜索结果只有一个,且明显不属于较为知名的视频网站的情况下,搜索链接提供者显然应该有该链接可能是非法盗链或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的警觉,其对相关链接进行审查,并对非法链接采取屏蔽或删除措施,是应当具备的管理能力和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 因此,就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取证的其在百搜视频APP中搜索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而言,可以认定百搜视频APP方构成应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六年前北知在典型案例“迅雷诉豌豆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提出:

“视频搜索结果的有限性并不必然表明采用的是定向搜索链接。具有提供正版内容的来源网站数量有限,提供视频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搜索结果进行一定的筛选以保证搜索结果的合法性是对保护作品有利的做法,不宜因为搜索来源较少就直接推定其采用了定向链接。”

是否属于定向链接还是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

参考:

2022年7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73民终606号、616号

2020年09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7158号

2016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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