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匹配、资本选择与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

要素匹配、资本选择与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

要素匹配、资本选择与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

——基于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的博弈视角


一、引言

图片来自网络

作为一种深度嵌入社会政治结构的经济组织,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涉及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户等多个利益主体。这些主体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扮演着不同角色,呈现多元复合型博弈关系。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对资本的依赖程度更高,特别是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然而,一种担心是,大量外来资本的涌入势必打破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农民合作社有可能处于被资本支配的状态(任大鹏和肖荣荣,2020)。这就需要设计更为合理的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以避免农民合作社异化为企业。那么,乡村旅游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对资本应当作何选择?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中有怎样的博弈关系?二者的治理地位和作用如何均衡匹配?回答上述问题,不仅有助于推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对于促进一般性的农民合作社从内部积累转向开放发展、从数量增长转为质量提升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

(一)分析框架的构建

新结构经济学为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辨析要素匹配、资本选择、利益博弈、发展嵌入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探讨如何均衡匹配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等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框架。本文讨论的基点是,乡村旅游合作社在村社资源相对丰富、对内吸收股金能力不足情况下的外来资本选择问题。

1、要素匹配与资本选择:合作社资本形成方式。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发展路径与旅游产业特性高度相关,其资本选择又取决于不同时点的要素禀赋结构。如果乡村旅游合作社的产业类型、技术路线能与其要素禀赋结构特征相适应,就说明其要素匹配度较高,也会产生比较优势并表现出市场竞争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土地、劳动等要素的稀缺性和比价关系会发生变化,乡村旅游合作社的要素禀赋结构也会随之改变。这就需要乡村旅游合作社基于乡土资源、产业规模和环境条件,对外来资本数量和进入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2、利益博弈与发展嵌入: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自有资本供给的不足和有限性使乡村旅游合作社不得不求助于外来资本。在外来资本嵌入过程中,乡村旅游合作社要在保持自主性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关键在于形成规范性的制度约束和内部治理机制,从而促进外来资本的内部化。依据资本和资源的匹配关系,可将乡村旅游合作社大致划分成外来资本主导、村社资源主导和核心农户主导3种类型。如果乡村旅游合作社具有较高的自主性,能够在博弈中依托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完成外来资本的内部化,就可以进一步提升合作社的自主发展能力。相反地,如果乡村旅游合作社规范化程度较低、自组织能力较弱,则可能由于外来资本嵌入造成合作社的异化。

(二)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组织特征

乡村旅游合作社在不同发展阶段均表现出资本累积性、成员异质性和动态匹配性这三大组织特征。其中,资本累积性是乡村旅游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成员异质性内生于乡村旅游合作社要素禀赋需求,又反过来影响成员的资源占有与分配关系;动态匹配性则是各方力量博弈与组织演进的必然结果。这三个特征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在不同发展阶段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影响有所差异,但共同形塑了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与成长路径。

(三)博弈理论分析

从个体理性角度看,无论是外来资本还是村社资源,其所代表的利益主体加入乡村旅游合作社都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目的,因此,入社动机、乡村旅游合作社“外部利润”和经营效率等问题都可以用博弈论来进行分析。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为分析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在乡村旅游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的行为特征提供了有效视角。

根据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的博弈过程是二者长期相互试探进而动态改变合作决策的过程。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的博弈路径和形态是动态调整的,可以产生外来资本剥夺型、外来资本主导共享型、村社资源主导共享型和外来资本反哺型4种合作模式。这4种合作模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要素禀赋结构。同时,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中的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也呈现出动态博弈关系。

三、案例阐释

本文研究案例选取了沂源县正华果品专业合作社、沂源县柳兴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沂源十里八乡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和沂源越水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这4家农民合作社虽然注册的名称各异,但在调查时点都以乡村旅游为主营业务,它们在发展历程中均表现出较强的资本累积性、成员异质性和动态匹配性特征。本文将以这4家乡村旅游合作社为案例,分阶段分析要素匹配与资本选择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

(一)发展初期:外来资本剥夺型合作

剥夺型合作是指外来资本在与村社资源合作中获得超额利润或者占有过多收益,过度侵占乡村旅游合作社收益的一种合作模式。沂源县正华果品专业合作社所在的燕崖镇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成立初期,农户仅以土地折价方式入股经营果品种植,收益水平较低。2015年,该合作社与山东双马山现代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始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引入外来资本后,旅游景点建设和运营的全部成本由作为单位成员的山东双马山现代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而农户成员作为长期或者季节性雇工参与景点运营,他们的工资由该合作社统一发放。在收益分配方面,单位成员获得80% 90%的利润,剩余利润用作合作社积累和农户成员分红。

由于外来资本投入并主导经营,合作社主营业务从果品种植转型为乡村旅游。虽然以土地入股并以雇工的身份参与日常运营,但农户成员只是形式上的股东。在这种剥夺型合作模式中,外来资本参与逐步演化为外来资本控制,村社资源与外来资本在合作社内部处于非均衡合作状态。当然,在发展初期,这种外来资本剥夺型合作符合乡村旅游合作社要素禀赋结构的比较优势原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合作社的整体经济效益。但是,外来资本剥夺型合作模式下的乡村旅游合作社普遍缺乏农户成员的充分参与,单位成员与农户成员之间也缺乏应有的互信机制。因此,外来资本剥夺型合作模式下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多处于过渡状态。

(二)加速成长期: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的共享型合作

共享型合作是乡村旅游合作社各利益主体相对平等的一种合作模式。依据利益主导方的不同,共享型合作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外来资本主导共享型合作和村社资源主导共享型合作。

1、外来资本主导共享型合作。这类合作是指外来资本掌握乡村旅游合作社更大控制权的共享型合作。在该模式下,外来资本不一定是投入占比最大的一方,但在市场、管理和经营等方面一般具有特殊优势。例如,沂源县柳兴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由沂源县东里供销社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东里供销社”)和200个农户共同出资成立。东里供销社和在合作社成立初期以闲置房屋入股并个体出资装修民宿的农户是核心成员,仅以资金入股、在发展初期贡献小的农户是普通成员。东里供销社入股40%的资金,主要负责市场对接、客源管理和品牌运营等。合作社组织核心成员流转闲置房屋并出资装修,而普通成员只参与农家乐经营。在收益分配方面,东里供销社获得40%的盈余收益,剩余60%的盈余收益在其他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按9 1的比例分配。

在这种合作模式下,由于预期能够获得更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甚至能获取某些特殊的政治收益,外来资本选择作为发起者动员分散的农户创办合作社。而小农户在不付出或者付出较小成本的情况下,也愿意让渡出更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以换取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所需的外在推力和发展环境等(韩旭东等,2019)。外来资本主导共享型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各利益主体之间虽然不存在悬殊的收益差距,但是,在治理过程中决策权和发展权主要由外来资本控制,农户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完成要素集聚,从长期看不利于合作社的内生发展。

2、村社资源主导共享型合作。在村社资源主导共享型合作模式下,村社资源与外来资本进行合作,但前者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控制权更大,在收益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2020年4月,沂源县燕崖镇的朱家户村等8个村的党支部联合成立了朱家户联村党委,并成立了沂源十里八乡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与鲁燕旅行社淄博分社合作,整合各村的优势资源,通过系统谋划、整体布局和一体开发,联合发展乡村旅游。在运行过程中,沂源十里八乡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负责整体运营,外来资本协助对接市场,逐步形成了“党支部+合作社+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在分配关系方面,公司、村集体与农户的收益分配比例为4 4 2。

这个案例表明,以乡村旅游合作社为平台,不同类型的村社资源可以得到有效整合,突破村社边界,实现抱团发展。当农户基于降低风险、节省交易成本等目的成立农民合作社并联合起来占据主导地位后,便有了积极引入外来资本的内生需求,同时能够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博弈均衡”。沂源十里八乡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的创新之处在于:当单一的村社资源在合作中力量过小时,村社资源有自发联合的趋向和动力,并有可能在合作谈判中占据主体地位。在这种模式下,村社资源与外来资本以乡村旅游合作社为载体形成利益联结体,有助于构建以小农户为主导的乡村产业体系。

(三)稳定增长期:外来资本反哺型合作

反哺型合作是指外来资本获得低于正常水平的利润率,而农户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外来资本通常来自一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或者由当地村干部、经济能人创办的本地企业。沂源越水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田月水是沂源县张家坡镇阳三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也是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展初期,合作社主要经营特色种植养殖产业。自2014年起,理事长以个人名义先后开办3家公司,与沂源越水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合作经营,分别承担旅游开发、文化传播和农业发展的功能。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农户以闲置农房入股合作社,再将集合起来的资源交由加入合作社的3家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沂源越水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党支部引领与组织结构创新,吸收外来资本,将过去农户单打独斗的家庭生产升级为公司化经营,实现了农户致富与村集体增收的双赢局面。该案例也表明,这类农民合作社的良性运行至少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合作社要依靠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保障自身发展不偏离正确方向,确保合作社始终代表农民的利益。二是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保证合作社经营管理的规范决策和有效制衡,防范权力寻租、内部人控制和道德失范等问题(孔祥智,2021)。

四、基于案例的进一步探讨

(一)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模式的比较

尽管4家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各不相同,但都是在各自发展阶段和要素禀赋结构约束下形成的最优选择,均有一定的优劣势和适用性。乡村旅游合作社可能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期间可能会形成外来资本剥夺型、外来资本主导共享型、村社资源主导共享型或者外来资本反哺型4种不同的合作模式。这也说明:乡村旅游合作社要推动组织结构性演进,必须基于各阶段的要素稀缺程度和禀赋结构,实现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的有机结合和动态结合。

(二)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延伸讨论

理论与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在坚持合作社本质性规定的基础上,尊重农户意愿和自主发展权,通过持续不断地推进渐进式改革与累进式制度创新,使合作社发展涵盖和容纳更加广泛的现代生产要素,获得更大的弹性空间(张晓山,2017)。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必须在把握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动态博弈这一核心主线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功能定位、产权归属、投资出资与收益分配4个方面的关系。

五、结论与启示

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乡村旅游合作社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资本累积性、成员异质性和动态匹配性等特征;第二,乡村旅游合作社基于各阶段的要素禀赋结构对资本进行选择,并由此决定了外来资本和村社资源在合作社发展中的地位;第三,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在乡村旅游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模式各有优劣,这些合作模式反映了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性演进和内部动态博弈关系;第四,在外来资本嵌入的过程中,乡村旅游合作社能否在保持自主性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其是否形成促进外来资本内部化的制度约束和治理机制;第五,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必须在把握外来资本与村社资源动态博弈这一核心主线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功能定位、产权归属、投资出资与收益分配4个方面的关系。

基于以上结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启示:第一,要充分发挥两类主体、两种力量的积极性,实现成员意志的自由、充分表达,促进要素资源充分汇集。但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外来资本引入可能引发的风险,做好制度设计与策略调适,防止利益主体的“串通合谋”行为发生。第二,农民合作社组织内部存在多层嵌套关系,采取“合作社+公司”的合作模式可以实现合作社产权优势与公司经营优势的有机结合,而强化党建引领、村社互动等举措有利于发挥党组织、村集体、企业和合作社等多方的优势,从而实现合作共赢。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本地能人领办合作社,这更有利于重塑村集体与小农户的利益关联,打造同股同权的利益共同体。第四,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农民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更好地发挥调控、引导、扶持和服务等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合作社发展活力。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观察》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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