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时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张翰影视文化工作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一审原告张翰工作室诉称,其投资2400万元参与电视剧《夏梦狂诗曲》,被告时悦公司按约定应保证张翰工作室能收回投资本金,但张翰工作室支付投资款后被告未依约向张翰工作室支付任何款项。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时悦公司提出的因张翰工作室推荐韩国艺人导致涉案电视剧无法发行一节,时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韩国艺人系张翰工作室推荐,即使确系如此,作为全权责任人,时悦公司以此抗辩亦不成立。法院判决,时悦公司返还张翰工作室投资本金240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时悦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以年利率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翰工作室在一审中主张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低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比例,一审法院认定该标准合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