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38岁男子去世留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在舅舅存世并代为还贷的情况下,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

如何看待38岁男子去世留下未还完贷款房子,在舅舅存世并代为还贷的情况下,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

我认为丰台法院只是机械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把该房产作为无主遗产认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是错误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虽然只有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并没有规定第三顺序继承人。是因为考虑到一般的遗产不会出现第三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也就是很少出现死者杨某这种只有一个舅舅是亲人的这种情形。所以,法院从法律的层面认定死者杨某没有法定继承人。如果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也不要随便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处理。要应该适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裁判这个案件,再就是“换位思考”审视这个案件,想想杨某去世之前也只有这一个亲人,相比有可能杨某的舅舅也经常帮助杨某。杨某虽然得病而亡,得病时有可能根本考虑不到自己的问题这么严重,也有可能疏忽遗产的问题。如果有人提醒或者是杨某考虑到这一点,该房产一定会交由舅舅继承的。这就是公俗良序、换位思考的重要性。所以法律有法可依依法,无法就应该从公序良俗和换位思考处理案件,这样才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应该是成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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