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那么大,都想去看看,暑期已至,很多人选择在暑期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而部分人为了省事省钱省力,而选择报团旅游,但报团旅游也存在一定风险,作为游客该如何维权呢?
常见的旅游纠纷
导游强迫购物
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指定的购物场所进行购物,一日游变一日购,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标准。例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当旅游者在跟团中因旅行社过失造成伤害的,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该内容均属无效约定。例如合同约定: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
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珺玥)
责编: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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