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都发生肢体冲突了,同学都死了,还不构成故意杀人?那么笔者反问一句:该14岁的中学生有杀人的故意吗?因为跟同学发生些肢体矛盾就想杀同学,恐怕不见得吧?接下来让我们看下事情始末和警方通报。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月2日灵璧县公安局发布通报,3月31日23时许,安徽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邦(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男,14岁)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致王某磊倒地。后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王某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据查,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冲突过程中,无其他学生参与。为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市县两级法医正对被害人进行尸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首先大家先别造谣是被群殴导致的等等,咱们以官方的内容为准,回答作者的题目上去,该同学能否构成故意杀人呢?那么首先让我们看看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未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首先,王某的生命是非自然终结,其次徐某有无杀害王某的故意?笔者认为不构成,为什么,因为徐某并不会知道自己与王某的肢体冲突会导致王某死亡,我认为徐某也不会希望或者放任王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如果读者是男生可能更容易理解,初中时候一个宿舍的感情,或者一个班上好朋友的感情,基本除了发小,初中的关系最铁,我个人不认为徐某会有杀害王某的故意(仅代表个人观点),那么徐某如果不构成故意杀人怎么定罪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所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首先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徐某认定为故意伤害,那么发生肢体冲突能定义为故意伤害吗?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在仅出于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道理,在殴打行为偶然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再次声明只是个人观点)
最后只剩下过失致人死亡罪了,该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那么徐某就构成此罪吗?好像也有点牵强,但是同学之间肢体冲突致人死亡,并且双方是没有持械的,好像也只能这么认定?但是如果是定此罪的话,可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大家可以清晰的看到标红部分,并没有规定12-14岁需要对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责任,其次: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两条规定里,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都不用负刑事责任,那么事情最后的处理会变动的很棘手。
作者再次声明,本文是以讨论为主,仅代表个人观点。
#14岁男生与同学起冲突死亡 警方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