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4宗违规被监管谈话 董事长李缜等收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002074.SZ)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李缜、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国轩高科存在四宗违规行为。

二、关联交易审批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埃诺威(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6587.53万元,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政府补助披露方面。2020年9月底,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6935.09万元,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3049.81万元,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迟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公告中,未对1名离职人员实施和披露应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进展公告,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轩高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李缜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旺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缜、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7月20日

关于对李缜、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缜、潘旺: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我局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坏账准备计提方面。2020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应收账款已经显著增加的信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李缜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旺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缜、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二人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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