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客户经理小王遇到一位前来投诉的李女士,称小王为她丈夫办理了信用卡而未经她的同意。现在她的婚姻遇到了危机,她并不想为这笔信用卡卡债还款。安抚了李女士的情绪之后,小王了解了大致的情况:夫妻二人都是公职人员,收入稳定,在其它银行的负债仅有为数不多的房贷。但由于近两年李女士的丈夫常常背着她出去赌博,前前后后借了外债几十万。夫妻二人因此闹起了离婚。最近李女士收到了银行的账单,才知道她的丈夫又背着她办了该银行的信用卡,欠款很可能是用来赌博了,气极之下,她才来银行投诉的。
那么,信用卡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简单地将信用卡债务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过于“简单粗暴”,具体情况还应具体分析。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可见,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若要证明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为共同债务,法官更多考量的是: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风险警示及防范
综上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不必然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我们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往往不需要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因此,信用卡债并不必然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更需提高准入门槛,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还款来源、信用评级、资产担保等。也可通过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来为债权提供一份保障。(浙江柯城农商银行资产保全部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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