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砍断了丈夫一根手指,却被判处了死刑,为什么

公元1068年,山东登州一个小村庄里,有一天,村民韦阿大正在田间小屋午休,突然,有人趁机偷袭了他,拿刀朝他乱砍。只不过此人力气比较小,砍来砍去,只砍断了他的一根手指。

待将事情报到官府,官府查证一番后,确定砍伤韦阿大的人,要么是小孩,要么是女子,正好韦阿大的未婚妻就是一个十几岁的女孩,名叫阿云。能接近韦阿大,力气又小,又是女子,种种迹象表明阿云就是犯罪嫌疑人,于是官府便派人将阿云捉了回来。

大堂之上,阿云主动承认了犯罪的经过,她承认是自己砍断了韦阿大的手指,并且交代了原因,原来,阿云和韦阿大两家人早就定亲了,只不过在封建社会,阿云和韦阿大两人从没见过面,双方对彼此其实都不了解。

等到阿云真见韦阿大的那天,阿云就后悔了,特别的后悔。原来,这韦阿大长的特别丑,阿云看了一眼后,就气的浑身发抖,胃里如翻江倒海一般难受,看第二眼,自己就有种被这世界彻底抛弃的感觉。

于是,阿云就趁着韦阿大正在午休的时候,挥刀把他砍了。这种事情,在今天看来,只能算个杀人未遂,且只断了一根手指,还算不上重伤,但在古代,那可就太可怕了,可怕的地儿在两人的身份上,两人不是路人,而是夫妻。

在男尊女卑的古代,丈夫杀妻判的轻,妻子杀夫判的重。古代有十恶不赦这个词,这十恶,就代表十种罪: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睦、不孝、不义、内乱,而其中妻子杀丈夫,就是恶逆罪行中的一种。

虽然韦阿大只是受了轻微伤,但阿云还是被判了重罪-斩刑,在当时,假如阿云和韦阿大只是路人的话,最多也就流放三年,但现在却是谋杀亲夫,虽然是轻伤,但阿云却被判处斩刑。太可怕了,斩刑,那可是死无全尸啊。

至此,案情清晰明了,嫌疑人供认不讳,按理说,案子到此为止应该就能结案了,然而,就在此时,知府许遵的却有了别的想法。原来,他觉得阿云只有二十岁都不到,这么年轻的一个姑娘,如果生命就此陨落,那太惨了,于是,他决定从法律上找理由帮帮阿云。

好在许知府是明法科进士出生,算是正式的法学专业高材生,经过一番努力后,他终于找到了为阿云保命的理由,而且不止一条,且条条都很给力。

第一条:阿云的婚姻算是无效婚姻。为什么呢,因为阿云的母亲刚刚去世,而根据《宋刑统》规定,服丧期间,子女不得举办婚礼,而现在,阿云母亲还在服丧期,家人就给她订了亲,因此这算是无效婚姻。所以,阿云在这无效婚姻期间砍伤了韦阿大,只能算是砍普通人,不能算是恶逆。

第二条:阿云被带到大堂以后,主动承认了罪行,官府既没有打她,也没有骂她,都是她主动招待的,因此,这算是自首,自首的话,就不能判斩刑了,应当按照谋杀减二等处理。

这样一判,阿云的命终于保住了。不过,这种案件最终还要得提交到中央,由审刑院和大理寺对其进行复审。结果,复审之后,两院认为阿云这不算自首,他是被带到县府公堂才招供的,这顶多算个坦白。服丧期间的婚姻的确违法,但也不能认为阿云和韦阿大就是形同陌路的生人,定亲的事实还在,所以应该比照谋杀亲夫的罪名来审判。

这么一来,许知府的谋杀减二等就判轻了,而大理寺和审刑院经过一番研究后,决定改判为绞刑,这虽然比斩刑轻,但阿云还是逃不了死罪。

经过许知府一审,审刑院和大理寺二审后,此案再移交到刑部复核,刑部同意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审判结果,于是随即便把这个判决结果上奏给了皇帝。

当时的皇帝是宋神宗,宋神宗看过文件后,犯了难,在法律上,他支持中央三司法的意见,觉得绞刑没错,但在人情上,他也觉得阿云还这么年轻 ,就被判了死罪,实在有点冤得慌。

宋神宗最终选择站在了人情这一面,然后下令将绞刑改为“敕贷其死。”什么意思呢,就是只要你家里交够了钱,阿云的罪就没了,破财免灾的意思。

其实,真要这样定下来,阿云也就算是逃出生天了,然而此刻,许知府却居然不同意这个判决结果,他提出了上诉。不过,这一次,他不是在帮阿云,而是在帮自己。

在今天,当法官审案子是,一审原告赢,二审被告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一审的法官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但在宋代,二审要是改判,那一定是要追究一审法官责任的,因此,许知府不乐意了,这么大一个案子,你刑部说改就改,而且还要追究我的责任,这让我脸面往哪儿搁。

于是,许知府提出异议,认为刑部判决的不对,为什么就不是自首呢,谁知道他要杀夫,大家只知道他是伤夫,杀夫是她自己交代的啊,这还不是自首吗,自首就可以减罪,这也是《宋刑统》规定的,自首都不减罪的话,以后谁还自首?

这个观点看的宋神宗心花怒放,他觉得许知府说的没错,于是命刑部重审此案。其实,此时皇帝的意思已经很明确了,那就是要刑部改判,但刑部却很轴,硬是把皇帝的面子给驳了,不仅坚持原判,还直接挑明,要追究许遵枉法裁判的责任。

这下宋神宗不乐意了,他也和刑部杠上了,表明他就是支持许遵,并且御笔亲述,这事儿就这么定了,阿云是自首,按谋杀减二等处理。于是同时,许遵还被提拔到了中央,调进了大理寺。

结果,这一提拔,御史台又不干了,说他们研究过阿云的案子,的确是许遵判的不对,这是议法不当,这样的人是没资格调到中央的。许遵听闻此事后,气坏了,你御史台懂法吗,你们是搞监督的,又不是搞审判的,具体的刑审你们有没有参加过啊,你们这伙不懂法的人,陛下要是不相信我的审判能力,可以将阿云案交给两制官杂议。

“两制议法”是宋代一项司法审议机制,两制分为内制和外制,内制就是翰林学士,外制就是中书舍人,对于此案,内外两制讨论的非常激烈。内制翰林学士司马光,作为内制代表人物,支持刑部的裁决,认为有法必依,法律不是写明了吗,伤夫伤夫,一直伤下去,就是杀夫,不能拆分为伤和杀。

而外制中书舍人的代表人物,正是司马光的老政敌王安石,王安石认为,不能死扣恶逆这个法条。《宋刑统》里说了,谋杀、已伤和已杀是三种状态,而阿云就是已伤而已,已杀没做到,谋杀他自己交代了。

司马光和王安石这对老冤家,在这个案子上,表现出了两种不同的态度。一个是严格执行制定法,一个是不拘泥于文字,追求立法精神,外在表现就是司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支持皇上和许遵。

就这样,两制吵个没完没了,神宗见状,于是下令道:就此作罢吧,就按我说的办。然而群臣却不买皇帝的仗,依旧吵吵闹闹,这时,有人建议说两制级别还是太低,就由两府在讨论一下吧。

所谓的两府,指的是中书省和枢密院。“两府议法”,是宋代最高级别的司法杂议,然而,级别虽然上去了,可观点还是那些观点,没有新意,后来就连宰相们也加入了进去,这一吵又是很长时间。

最后,神宗实在不耐烦了,于是下令道:“本案就按我原来的赦令办,就是自首,按谋杀减二等那个赦令办,不许再吵吵了。”至此,阿云案才算是真正结束了。

其实,这里还有个问题,宋代是继承了唐代编敕的传统,所谓敕,就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的命令。也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说律法是早就写好的一本规范,敕就是皇帝冷不丁添加的一小条。

那问题来了,敕和律,谁大呢,其实,王安石支持皇帝,那就是敕大。司马光支持刑部,那就是律大。敕大于律,就是说皇帝可以下令变法,而律大于敕,就是说皇帝下令也不能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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