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时冲动,桂林一男子被判三年六个月
日前,桂林资源县一男子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只因与朋友发生争执,一时冲动做出极端行为。
1月9日0时08分许,停放在广西桂林资源县丹霞路118号的小轿车起火,消防救援人员很快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次日上午,县消防救援大队火调员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及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后认定,该起火灾有故意放火嫌疑。纵火属刑事案件,火调员迅速联系火灾管辖地派出所对火灾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民警经过近一个多月的走访、询问、调查,确定了纵火嫌疑人。
案发当时监控画面
3月3日,派出所民警将纵火嫌疑人抓获。日前,该男子已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消防大队监督员走访调查发现,纵火嫌疑人与受害人系朋友关系,因饮酒后借钱未果引起矛盾,一时冲动,进而一把火将朋友的车辆烧毁,扬长而去。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前,纵火嫌疑人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只是“出了口恶气”而已。
毁损车辆
毁损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生活中不论遇到什么问题,都需理性应对,因一时冲动不顾自身和他人安危故意纵火害人害己,这一行为不仅危险性极大,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 记者李杉 通讯员 粟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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