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冯某某受贿罪一案。该案由天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建华担任审判长。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利用担任贵州饭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匀东贵州饭店销售总监、匀东贵州饭店直营店店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购买增效产品贵州茅台酒进行倒卖谋利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200余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随着法槌的落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量刑意见发表控辩意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表示忏悔。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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