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 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一、探寻找“关系运作”的根源
在刑事案件当中,随处可见涉案的当事人及家属都希望“找关系”“走捷径”,期望通过“关系运作”去搞定刑事案件,为此,不惜花重金、找人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于找专业律师这一块却很是漠视。当然,也有对专业律师、专业辩护比较重视的人,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开始就认为“关系运作”是无效的人,而且大多是公检法内部的人士,因为他们深知刑事案件的运作规律。另外一种是以前找“关系运作”失败或吃过亏的人,现在开始回头相信律师的专业辩护了。
现在要谈的问题是:遭遇刑事案件,为什么大多数当事人及亲友首先选择的是找关系?而不是找专业律师?在肖律师看来,无非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之一或全部:
第一、自古以来,中国都是“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人们遇到事情的第一反应是找关系、疏通人脉,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第二、不可否认,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生活中,通过媒体报道来看,确实有通过“关系运作”成功的案例。比如发生在20年前的云南孙小果案以及最近落马的前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甘荣坤案。在甘荣坤受贿案里,有不法商人一次性行贿1000万元,在甘荣坤一个电话的干预之下就让不法分子违规释放出来。这些对社会上的公众影响很大,认为找到关系就能摆平一切。
第三、在非刑事案件里,在日常的工作安排、日常交往中,确实存在部分托关系就能搞定的案例。比如在日常工作安排中,在就医、就学中,确实看到有走后门、走关系优先安排的案例。尤其去医院就医过程中,这种通过熟人照顾,优先看病、优先动手术的情形随处可见,这就使得很多人一遭遇刑事案件,“惯性”思维就是找“关系运作和疏通”。
二、刑事案件里,“关系运作”为什么往往会失败?
刑事案件中的各种利害关系,决定了“关系运作”不靠谱
首先,刑事案件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生杀予夺,是侦控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追诉,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弱势的当事人与强势的公权力之间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是很难通过金钱运作、关系运作来摆平与消除的。
其次,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等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它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和严密的司法程序。在这些密不透风的适用条件和司法程序的限制之下,金钱运作、关系运作是无从下手、难以渗透的。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一般会经过三个阶段,即公安侦查阶段(职务犯罪等案件除外)、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一审、二审)。这三个阶段的刑事诉讼流程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拘留、呈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
在刑事案件的上述流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看似各自独立、各司其职,但实际上相互牵制、利害(责任)攸关。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意味着检察院基本认可了公安机关的认定,认为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责任人;同时检察院一旦批捕,将会使其和公安机关成为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案件虽尚未提起公诉,但检察院在事实上已经承担了和公安机关共同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责任。若无充分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会“打自己的脸”,冒着国家赔偿、错案追究的责任,去为当事人争取“法外开恩”。
案件被提起公诉到法院阶段,至少需要经受公检法三个部门的考验。如果司法人员因受贿而作出违法决定,还会面临纪委监察委的调查危险。因此,试问,在错案追究和刑事犯罪的双重压力下,一个理性的办案人员会铤而走险地去违法“帮助”当事人吗?
另外,我国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责任追究制度,让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行为暴露在反腐的阳光之下,无处遁形。河南甘荣坤受贿案、原司法部长傅政华受贿案等反腐案例里就存在这种情形。
三、“关系运作”将面临重新清算和从严审判的后果
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个别腐败分子为了巨额利益(受贿几千万、几个亿以上)而铤而走险,作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处理,使得关系请托者获取一时的不法利益。但是,铤而走险的腐败分子毕竟是极少数,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以上的概率。绝大部分情形下“关系运作”都是失败的,“请托诈骗”案例比比皆是。据媒体报道:被查处的原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因找关系运作被骗5000万;据媒体报道,深圳“20亿村官”之子欲花钱捞父结果被骗2700万……
另外,通过不法运作获取的违法利益,随时都有“东窗事发”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重新清算、从严审判。云南孙小果案的最终结局不就是这样吗?那些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也是如此。还没有被查处的,也处于战战兢兢、惶惶不可终日的恐慌状态。
四、刑事辩护不可投机取巧,需要下“笨功夫”
刑事案件的运作规律表明:刑事辩护不可走“关系运作”的“捷径”,所谓的“捷径”反而是付出的代价最大、效率最低,自作聪明反被聪明所误,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这也就能解释前面所提到的,为什么公检法内部人士,当他们的亲属遭遇刑事案件,他们为什么不去找“关系运作”的根本原因,因为他们深知刑事案件的运作规律。
找关系没用?哪找什么有用?刑事案件毫无捷径可走,唯一可走的是法律正门,当事人只能“笨拙”地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才最有可能达到目的,在所有的因素当中,看似“笨拙”的、外观并不强大的专业因素往往是当事人可以依赖的最硬的实力、最深的背景。
因为法律正门才是最可靠、最有力的通行证!据法力争、据理力争,只有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再辅以媒体监督,才能心悦诚服或“依法被迫”地让办案机关通达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