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黔东南州是在“打黑除恶”还是保护“黑恶”(代发)

欧阳云龙、杨宗锦 “涉黑”冤案

  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是贵州省天柱县被控与杨宗锦、陈通湘一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欧阳云龙的妻子杨继蓉。现谨代表自己及欧阳云龙、杨宗锦、陈通湘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全体蒙冤被告人家属,怀着满腔的悲愤与屈辱,向您反映这起“涉黑”冤案。

   一、关于欧阳云龙其人

  欧阳云龙,出生于1965年,贵州省天柱县邦洞镇六合村人,1990年毕业于贵州财经学院,并因成绩优异留省城贵阳工作,后辞职下海经商,在自己家乡开过饭店,搞过种值,开过矿,做过旅游开发,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成立了天柱县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诚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大壕煤矿、天柱县凤城镇石坪大湾煤矿、天柱县云龙山庄等多家企业,解决2000多人的就业问题,每年上缴国家税费上百万元,是天柱县的纳税大户。欧阳云龙长期热心公益,扶贫济困,每年都出资数十万元捐资助学,并连续当选天柱县政协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

  二、关于欧阳云龙的“涉黑”冤案

  2008年11月,欧阳云龙被黔东南州公安部门作为“打黑除恶”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并在2009年9月由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0年5月6日,施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四项罪名判处欧阳云龙有期徒刑十六年。

  公安机关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诈骗罪、行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十项罪名对欧阳云龙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则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等六项,而一审法院判决欧阳云龙的罪名则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等四项。

  与欧阳云龙一起被定为“黑老大”的杨宗锦,则被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偷税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行贿罪五项罪名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起诉时,杨宗锦的罪名变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三项罪名,而一审法院判决时则变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

  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和法院追诉欧阳云龙和杨宗锦的罪名变化,揭示了有关部门为谋取“打黑”政绩罗织罪名迫害欧阳云龙、杨宗锦的良苦用心和不择手段。

  无论是欧阳云龙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十项罪名,杨宗锦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五项罪名,还是检察机关起诉欧阳云龙的六项罪名和起诉杨宗锦的三项罪名,抑或是判决欧阳云龙的四项罪名和判决杨宗锦的两项罪名,都是强加在欧阳云龙和杨宗锦头上的。这些罪名一项都不能成立!欧阳云龙和杨宗锦,根本不构成犯罪,他们的辩护律师也是作无罪辩护的。让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判决欧阳云龙和杨宗锦有罪,还分别判二人长达十六年和十年的有期徒刑,其中一审法院以检察机关没有起诉从而欧阳云龙、杨宗锦及他们的辩护人也未作辩护的敲诈勒索罪,分别判了二人有期徒刑六年。

  (一)关于被冤判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初以来,被告人杨宗锦、欧阳云龙、通过入股的方式先后成为诚城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形成以杨宗锦为法人、陈通湘为总矿长兼会计,欧阳云龙任出纳的领导集体,并分别安插亲信进入公司参与管理。其中,欧阳云龙安排余长根、杨贤炎、欧阳广平,杨宗锦安排王昌光,陈通湘安排杨兴刚、蒲祖艳,余长根等人又分别招募亲信人员杨裕龙、龙吉钊、杨德宇、杨德钟、蒲昭志、秦金发、杨长辉、袁通波、杨代庭进入公司成立护矿队,护矿队受杨贤炎、余长根、王昌光、杨兴刚、蒲祖艳直接领导。欧阳云龙等人采取赠送股份、支付工资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笼络和控制,形成了集中管理、轮流值班、统一指挥、统一发放工资,统一配发迷彩服以及上岗证等组织管理制度。诚城公司的矿洞开始出黄金后,为防止公司的金矿被偷盗,被告人欧阳云龙、杨宗锦多次召集诚城公司各生产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到云龙山庄开会,欧阳云龙要求: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要杜绝打捞(偷矿、捡矿)现象。同时,公司领导层安排人员制定《值班人员守则与制度》等规章制度,授意、默许组织成员对偷矿、捡矿、运矿、收购和加工矿石的打捞人员及无辜群众进行罚款,并将罚款额的50%用于奖励组织成员。在罚款的具体过程中,组织成员受经济利益驱动,对拒不缴纳罚款的打捞人员和无辜群众,非法行使搜身、搜查、审讯、捆绑、拘禁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殴打、罚跪等暴力手段,以组织暴力保证组织制定的罚款制度和决定的具体罚款金额得以强制执行。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欧阳云龙、杨宗锦对于公司值班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是知道的,其主观上虽然认为组织成员的护矿行为违法,但由于组织成员的行为最大限度保证了被告人欧阳云龙、杨宗锦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得以实现,被告人欧阳云龙、杨宗锦对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是认可、默许的,客观上也予以包庇和纵容,如对被打伤打捞人员杨荣佐赔偿的医疗费用也由公司予以报销,甚至对组织成员收取的罚款数额50%按照公司制度应予上缴部分未上缴没有追究,由此致使诚城公司值班管理人员在天柱县壕乡金矿区内疯狂实施了数十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最终形成了以欧阳云龙、杨宗锦为组织、领导者,以余长根、杨贤炎、王昌光、杨兴刚、蒲祖艳为骨干,以欧阳广平、杨裕龙、龙吉钊、杨德钟、杨德宇、杨长辉、杨代庭、蒲昭志、秦金发、袁通波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从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来看,法院显然将作为合法企业的诚城公司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混为一谈,并将欧阳云龙、杨宗锦和陈通湘作为诚城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管理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混为一谈了!

  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立的前提,是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完全依托于具体的有组织犯罪而存在。没有具体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不存在,无论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都不能成立。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而且组织、领导相应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及在一定行业和领域的非法控制地位。主观上则需要具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谋取非法利益及在一定行业和领域的非法控制地位的直接故意。

  欧阳云龙和杨宗锦显然不具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1、本案中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本案中,被认定为“黑老大”的欧阳云龙、杨宗锦和陈通湘(因去世而未被判刑罚)都是诚城公司的股东(诚城公司大小股东有上千人),分别担任公司的出纳、法人代表和总矿长兼会计。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其他被告人,都是诚城公司的员工,这些被告人与欧阳云龙、杨宗锦和陈通湘的关系都是因欧阳云龙、杨宗锦和陈通湘对诚城公司的管理而产生的。一审法院所谓“欧阳云龙等人采取赠送股份、支付工资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笼络和控制,形成了集中管理、轮流值班、统一指挥、统一发放工资,统一配发迷彩服以及上岗证等组织管理制度”,实际不过是诚城公司正常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制度。

  本案中,除了“集中管理、轮流值班、统一指挥、统一发放工资,统一配发迷彩服以及上岗证”的诚城公司之外,并不存在一个以杨宗锦、陈通湘和欧阳云龙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被告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诚城公司本身无论从资金来源、组织结构、员工招聘上看,还是从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上看,都是完全合法的。在一审中,公诉机关也肯定诚城公司是合法的企业,一审判决也确认诚城公司是合法的企业。诚城公司欧阳云龙、杨宗锦、陈通湘对其他被告人的领导关系所反映的只是他们诚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而不是对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审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欧阳云龙、杨宗锦和陈通湘“黑老大”地位的认定,所反映的实际上是以杨宗锦任法定代表人、欧阳云龙任出纳、陈通湘任总矿长兼会计的诚城公司的状况。而一审法院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实际上就是诚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抓获偷盗金矿和黄金的打捞人员进行“罚款”的所谓“敲诈勒索”行为。

  在卷证据反映,对所抓获的偷盗金矿和黄金的打捞人员的处理,属于诚城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诚城公司内部是由总矿长兼会计陈通湘负责的。为防止、制止偷盗金矿和黄金,诚城公司办公室制定了《值班人员守则与制度》,其中第九条规定了“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发现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立即制止、打击、绝不退让,并交总部处理。所得罚款的50%作为奖励值班人员,50%交公司作为处理和解决费用,年终奖按平时上班天数和表现奖励”的内容。同案被告中被作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诉的诚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抓获的偷盗金矿和黄金的人员进行“罚款”处理,显然是在执行公司的《值班人员守则与制度》,而诚城公司的《值班人员守则与制度》并不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管理制度,因而这些诚城公司工作人员对侵害公司利益的偷盗金矿和黄金人员的处理,显然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关。根据常识,像黄金、金矿石这样贵重而便于携带的物品,如果不采取搜身、搜查的措施,对偷盗分子根本不可能查获。因此,对于诚城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偷盗金矿和黄金人员的过程中,采取搜身、搜查、审讯、捆绑、拘禁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殴打、罚跪等暴力手段的问题,有些完全是正当防卫的需要,根据刑法关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这些诚城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的可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根本性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诚城公司工作人员对偷盗金矿和黄金的人员所进行的处理不合法,甚至构成了犯罪,也完全也欧阳云龙无关。虽然作为大股东的欧阳云龙在公司开会时说过“各个承包组不管增加人员也好,增加值班人员也好,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严防金矿、金子被盗”的话,但这并不等于对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导。欧阳云龙作为公司的出纳,在公司只负责保管现金、黄金和公章和营业执照,而不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就公司人员对偷盗黄金和金矿的人员的处理,并无组织和领导行为。一审法院将诚城公司工作人员对偷盗金矿和黄金的“罚款”处理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将欧阳云龙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是令人费解的。

  公、检、法三机关在没有也无法否认诚城公司合法性的情况下,认定其生产经营所得并缴纳了数百万元相关税收的1275万元为非法所得,同样是让人费解的。

  2、本案欧阳云龙等人并没有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诚城公司在经营金矿开采业务期间,诚城公司在经营金矿开采业务期间,公司以外人员进入矿洞偷矿和公司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的“打捞”现象都非常普遍,屡禁不止,而公司发现偷矿行为报警后,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的原因,往往不能及时出警,盗矿现象根本不能有效制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天柱县安监局、黄金管理局、国土局、公安局等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严禁非法打捞金矿的通告》,一方面强调黄金生产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另一方面告诫打捞者自行承担打捞后果。诚城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打击和制止打捞行为,加强自身管理,诚城公司制定了值班制度,规定当值班人员发现偷矿的行为时,值班人员一方面制止其偷矿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将这些偷矿人员带到设有警务室的公司办公室进行处理,并明确规定可以对偷矿人员进行“罚款”,并将对偷矿人员的“罚款”作为对抓获偷矿人员的公司值班人员的奖励。诚城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在二十六起偷盗行为中所抓获偷盗金矿和黄金的人员,进行“罚款”处理,总计“罚款” 所得126300元。这些“罚款”均被诚城公司抓获偷盗分子的值班人员个人分掉,而未上交诚城公司以归公司所有。

  显而易见,诚城公司制定处理偷盗金矿人员的规定和制度,以及诚城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所抓获的偷盗金矿和黄金的人员予以“罚款”,进行“私了”处理,本身并不是为了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打击和制止偷盗行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确保公司合法利益不受偷盗行为侵害。至于公司的制度是不是合法,以及值班人员对所抓获的偷盗人员的处理是不是合法,则完全与“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关。

  3、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具有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一方的行为特征。

  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敲诈勒索犯罪中的“被害人”没有一个是无辜群众,根据黄金的价值和盗窃犯罪的法律规范,这些“被害人”均是盗窃金矿的不法之人。本案被告人仅仅是在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违法犯罪分子偷盗金矿和黄金猖獗的情况下,采取不适当的、过激的,甚至个别是违法的方式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而已,并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特征。正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那样被告人“没收的矿石均是来路不明的矿石”。

  本案所涉二十六起敲诈勒索案,大部分是诚城公司值班人员对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偷矿的行为的处理。公司值班人员对偷矿的公司内部人员所进行的罚款、打骂等行为,实质上是诚城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最多是管理方式不当的问题,而根本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被诚城公司值班人员“罚款”的公司外部人员,也是因为在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偷盗被抓住从而进行“罚款”处理的。实际上,诚城公司值班人员的行为,只是对侵害利益者所采取的一种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的自力救济行为,即使这种自力救济行为超越了法律的边界,也只是普通的个人违法或犯罪行为,或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诚城公司值班人员无论对偷盗金矿和黄金的公司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所进行的打骂、罚款等行为,只是针对在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偷盗分子的,而不是针对其他不特定的群众的,根本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

  4、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的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特征。

  诚城公司管理人员制止“打捞”人员盗抢国家金矿和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企业行为,对社会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更不可能对社会形成心理强制。当然,对于那些有偷盗黄金矿石的“打捞”人员来说是有一定震慑作用的,而这不正是社会所需要和追求的吗?试想,如里诚城公司在公权机关失职渎职不行使管理权,已使得壕乡地区的矿业秩序、社会秩序、生产生活秩序一片混乱的情况下,诚城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其员工阻止“打捞”人员的偷矿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那我们试问:我们的法律要维护偷盗者们的利益吗?!

  诚城公司仅仅只是天柱县金矿开采众多公司中的一家,诚城公司仅与矿界相邻的二家本行业公司因越界开采存在相互关系外,与其它本行业并无往来,事实上没有形成也不可能形成对此行业的非法控制,更没有作出任何独霸此行业的犯罪行为。

  大量事实和证据材料表明,被告人欧阳云龙和杨宗锦不具有所谓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任何特征。正如一审判决书在229页中所述那样,经被告人欧阳云龙求情不要对林泽超罚款,但林泽超仍被罚1000元——连这点事都办不了的欧阳云龙,怎么就被认定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老大”? !

  (二)关于被冤判的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和行贿罪

  本案中,被判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杨宗锦和欧阳云龙,被一审法院认定的具体犯罪,都有敲诈勒索罪,而杨宗锦被认定的具体犯罪只有敲诈勒索罪一项。而除了敲诈勒索罪之外,欧阳云龙还被认定了具体犯罪,还包括职务侵占罪和行贿罪两项,而这两项具体犯罪则是纯粹的个人犯罪而不是有组织犯罪。

  1、关于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杨宗锦和欧阳云龙二人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并非二人实施了什么敲诈勒索行为,而是二人作为股东并分别担任出纳和法人代表的诚城公司,在经营金矿开采业务期间,值班人员对所抓获的偷盗金矿和黄金的人员(其中绝大部分是监守自盗的公司人员)进行“罚款”处理的二十六起个案,总计“罚款” 126300元。

  对所抓获的偷矿人员进行“罚款”,虽然是诚城公司规定并由其值班人员予以执行的,但诚城公司作这样的规定并由值班人员予以执行,无论对诚城公司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兼出纳的欧阳云龙以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宗锦,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向这些偷盗分子强行索要财物,获取非法利益,而是为了打击和制止偷盗行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确保公司合法利益不受偷盗行为侵害。一审判决也认定,诚城公司制定并由值班人员执行对偷矿人员罚款的制度,是“为防止诚城公司的金矿被偷,黄金被盗”。

  作为诚城公司股东,并分别担任出纳和法人代表的欧阳云龙与杨宗锦,没有从对偷盗者的“罚款”中分得任何好处。而且,诚城公司工作人员对偷盗分子的“罚款”并不是欧阳云龙和杨宗锦指使的。

  诚城公司工作人员对偷盗分子进行“罚款”处理,虽然是执行公司的制度,但不意味着他们执行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敲诈勒索罪是纯粹的个人犯罪,只能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诚城公司工作人员对偷盗分子进行“罚款”即使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欧阳云龙和杨宗锦作为诚诚公司的管理人员,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敲诈勒索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欧阳云龙和杨宗锦根本不存在敲诈勒索犯罪的故意,更不存在直接故意。根据一审法院所引述的具体制定和执行“罚款”制度的李振邦的证言关于“公司的杨宗锦、欧阳云龙、陈通湘等人是知道的,因为这一管理规章制度就张贴在办公室墙上的,他们都看见的。杨宗锦、欧阳云龙、陈通湘对他制定这项管理制度也没说什么,实际上只要管理好了,比什么都重要”的内容来看,欧阳云龙和杨宗锦最多是知道公司人员在执行对偷盗分子“罚款”的制度而没有发现其违法性或发现了其违法性而没有予以制止。这充其量不过反映了欧阳云龙、杨宗锦在对公司的管理中,存在过失。一审法院关于欧阳云龙和杨宗锦“对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认可、默许,客观上包庇、纵容”,“致使诚城公司值班管理人员在天柱县壕乡金矿区域内疯狂实施数十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所反映的也不过欧阳云龙和杨宗锦对公司的管理存在过失。

  总之,欧阳云龙和杨宗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并未指控欧阳云龙和杨宗锦犯敲诈勒索罪,因而欧阳云龙和杨宗锦及他们的辩护人在一审中都未对此项犯罪进行辩护。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没有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辩解、辩护,法院就判了被告人犯罪。

  2、关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欧阳云龙被一审法院判决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是:2005年,欧阳云龙与石宗炎、陈思炎和杨天献等人合股开采天柱县凯福煤矿时,“认为自己投入股金过多,而部分股东股金不到位,产生回收部分股金的想法,就虚构送相关部门负责人方便办理煤矿开采手续的事实,从陈思炎手中骗取凯福煤矿股金10万元”。

  在卷证据表明,欧阳云龙是以到天柱县煤矿局找人办采矿证为由从陈思炎处拿走10万元的,拿钱时给陈思炎写有“收到凯福煤矿现金10万元,领款人欧阳云龙”的领款条。虽然欧阳云龙从凯福煤矿的管帐人员陈思炎年拿走的10万元至今仍未进行冲销,但该欧阳云龙拿走该10万元,是经过合伙人同意的,而且拿走该钱时为管帐的陈思炎出具的领条,根本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而且,凯福煤矿作为欧阳云龙参股的个人合伙经营实体,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股东,而凯福煤矿的几位股东至今都一致认可这10万元是欧阳云龙用于煤矿的开支,只是至今仍未进行报账(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有的支出可能根本无法入帐),根本不存在凯福煤矿财产所有权被侵害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欧阳云龙认为自己投入股金过多,而部分股东股金不到位,想回收部分股金而“从陈思炎手中骗取凯福煤矿股金10万元”,也只是以不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而不属于非法占有型的职务侵占犯罪。

  3、关于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欧阳云龙被判决犯行贿罪的“事实”是:2008年1月30日,欧阳云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拜年的形式向原天柱县安监局局长杨本林(已判刑)行贿人民币5万元。2008年6月29日诚城公司三坑口中(大湾金洞)出现安全事故,次日被安监局下文要求整改。欧阳云龙找杨本林帮助恢复生产,杨本林没有提供帮助,遂组织诚城公司所有矿洞的承包人举报杨本林有经济问题,导致案发。

  欧阳云龙向杨本林行贿5万元事实属实,但欧阳云龙向杨本林行贿根本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欧阳云龙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向杨本林行贿。实际上,由于个别腐败分子对企业处罚的随意性,以及假借管理进行敲诈的隐蔽性,为了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保证不被随意关停,经营者不得不通过行贿的方式来增加安全感。然而,贪官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作为天柱县安监局局长的杨本林对于企业股东的进贡笑纳之后,在酒酣耳热之时,直接向某某企业提出要占20%的干股,股权放在其妹夫的名下,该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不得不屈服于他的淫威,大股东林世清对这一行为忍无可忍,进行了举报,却不想自已反被关押了四十八天。2008年6月28日,欧阳云龙、陈通湘等人实名举报原天柱柱县安监局局长杨本林索贿,同年7月4日杨本林被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最后法院认定杨本林受贿18.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际上,早在2005年杨本林任天柱县交通局局长时就因受贿被天柱县检查院立案,后却于2006年调任安监局局长。

  让我们无法理解的是,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欧阳云龙向杨本林行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欧阳云龙还举报了杨本林的受贿,结果却被追究行贿罪,这不知道是为了打击犯罪,还是保护官员?

  (三) “打黑除恶”还是保护黑恶?

  诚城公司自行制止矿山的“打捞”行为,属正当护矿维权。

  地处天柱县社学、坌处、高酿三乡镇的交界处的黄金矿山壕乡,是一个荒山野岭,人迹罕至。从80年代中期后,因为发现金矿,合法的企业陆续进入矿区。由于金矿的经济价值,为利所趋,随之而来的就是非法的职业“打捞”人员。所谓“打捞”,应属于一个统称,主要是指在金矿区盗抢矿洞生产出来的矿石或者黄金以及洞内外其它相关物资的行为。他们或者三五成群,或者十几、几十甚至上百结党;或者悄悄的盗取,或者强拿硬要,或者直接的哄抢;他们分工明确,有采点者,即打探那家矿洞出了黄金,有掩护者,有盗抢者,有销赃者,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让企业防不胜防。他们每次出动,不是拿着钢钎、钢钻,就是暗藏或者明拿利刃、马刀,甚至还持有炸药、雷管。其气焰之嚣张,无人敢管,这些人员就称之为职业“打捞”人员,成为矿区无人敢管的霸王,在出矿的高峰时期,职业打捞人员竟然达三、四百人之多,他们不但危害矿区的生产秩序,同时还互相争夺地盘,确认所谓的势力范围,成为矿区真正的黑恶势力。

  这些“打捞”人员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企业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直接给他们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危险和伤害。

  在2005年10月24日,壕乡黄金管理站向天柱县黄金局递交的《关于要求督促做好闭坑工作暨制止打捞行为的请示》中,陈述了“打捞”人员人多势大,打伤管理人员的恶劣行径以及打捞人员在废弃坑口“打捞”时乱挖盗采被塌方压死的严重事件。

  2008年9月10日,天柱县经贸局黄金生产管理站在《非法盗采黄金矿石“游击队”给黄金矿山企业带来的安全隐患》的报告中,陈述了“打捞”行为屡禁不止,“打捞”人员越来越多,势力巨大,严重破坏了黄金矿山生产秩序的。报告中详细介绍了“打捞”行为带来的危害,其中,从2004年到2006年,“打捞”人员进入矿洞后乱挖盗采,导致塌方造成伤亡事件四起,“打捞”人员死亡人数八人,伤四人;“打捞”人员打伤企业管理人员两起,打伤管理人员两人;同时“打捞”人员还盗窃、损毁企业设备,造成企业损失惨重,造成“打捞猛于虎也”的严峻形势。

  为保证黄金生产的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4年12月20日,天柱县黄金管理局,张贴告示,指出了打捞行为的猖獗和危害,要求各矿区加强管理,必须安排好人员值班,防止“打捞”人员乘虚进入矿洞进行“打捞”。

  鉴于“打捞”行为的猖獗,黄金矿区安全与正常的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的破坏,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矿区正常的生产秩序,天柱县安监局、天柱县国土资源局、天柱县经济贸易局、天柱县公安局、天柱县社学乡人民政府在2005年11月10日,联合发出了《关于严禁非法打捞金矿的通告》。该通告确认了“打捞”行为的违法性,确定了对“打捞”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力度,并明确了企业针对杜绝“打捞”行为的责任与义务:造成非法“打捞”行为发生的,除依法暂扣企业相关证照、实行停产整顿外,还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该通告在保证黄金生产的正常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以上事实说明,打捞就是盗采、盗抢、哄抢金矿、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但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侵害了企业的生产秩序与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还对“打捞”人员本身构成了巨大的危险和直接的伤害。

  为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诚城公司根据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的职责就是洞内安全生产,防止“打捞”人员破坏设备设施及安全生产支柱。(所谓安全支柱,就是矿洞中支撑洞内山体的承重支柱,是洞内的保命柱,在企业挖掘中,即使安全支柱处有金娃娃,也是不允许对安全支柱进行开采的),并还腾出一间办公室作为公安机关的治安执勤室,陈通湘还被公安机关任命为协警。安全巡查属于企业的法人行为,是合法的,应该得到肯定和支持的。

  事实证明,在诚城公司与其他公司相继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大都是经安监部门培训合格并领取上岗证的各吭口矿长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后,壕乡黄金矿区的盗抢、哄抢金矿的事件有所减少,

  在本案中被作为“受害人”的,都是以“打捞”为职业的“打捞”人员。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将这些哄抢、盗抢黄金企业的不法分子,作为“受害人”,称之为被压制的“人民群众”,对天柱县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打捞”的定性及对“打捞”行为的打击措施,简直是莫大的讽刺!

  司法机关究竟是在“打黑除恶”还是保护黑恶?!

  本案的发生,让那些曾经被诚城公司堵住了非法财路的“打捞”人员,兴高采烈。而令人痛心的是,随着企业的关停,给国家造成年均百万的税收损失不说,还造成了近千人的失业。现在矿区已经被“打捞”人员肆意盗采、哄抢和毁坏,一千多万的环保投资化为泡影,昔日欣欣向荣的企业变成了一个废墟。看着一个合法的不断回报社会的企业就这样毁于一旦,我们作为企业的家属,欲哭无泪。

  (四)基层法院审理“涉黑”大案,不出地区即可将冤案搞定?

  根据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本案作为涉黑案件,被告人达23人之多,除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外,公诉机关提出指控的具体犯罪,包括抢劫罪5起,敲诈勒索罪26起,非法拘禁1起,重伤2起等诸多的“犯罪事实”,并诉称被告人等非法所得达1275万元。在黔东南地区,本案无疑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的规定,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然而,对这样一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达几十起、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而且是极其复杂的涉黑案件,一审却由施秉县人民法院这样一个可能法官连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犯罪都没人理解的基层法院来审理,这究竟是为什么呢?难道真的是像一些有识之士所分析的那样,是为了让案件在黔东南州就走完所有法律程序,从而将案件完全置于个别领导的掌控之中吗?!

  三、我们的主张和诉求

  本案的所谓主犯欧阳云龙、杨宗锦、陈通湘三人,是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奋斗,让自已脱贫,经过几年尽心竭力的工作,才将诚城公司发展到可以安置2000多人就业的规模。其中欧阳云龙作为一个大学毕业生,不贪图大城市生活的安逸,回到落后的家乡创业,创办多家企业,向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每年还上缴巨额税费。欧阳云龙、杨宗锦和陈通湘经过艰苦创业,在个人富裕之后,不忘回报社会,不忘回报党和政府,在案发前,分别支助多名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救助贫困家庭和孤寡老人,而社会捐赠更是无计其数。其中在2008年50年不遇的特大雪凝灾害中,诚城公司和他们个人不但积极投入抢险救灾的实际工作中,还捐赠数十万元,特别是杨宗锦、陈通湘不顾身患重病,一直坚持在抢险救灾的第一线。而欧阳云龙几天几夜不眠不休,带领企业职工、或者开铲车铲冰雪,或者端热汤送热水,动用了企业所有的机动车和发电设备。为此,他们受到了天柱县县委、县政府的表彰。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他们更是义不容辞,个人和公司捐赠30多万元。为家乡的发展进步,欧阳云龙还与县团委共同设立了“云龙奖学金”,资助贫困大学生11人,每年资助金额十多万元,而以其它方式资助的大学生还有十几人—-他们这样的善举,获得了广大人民的认可。如今,他们却被打成了“黑社会”,被“塑造”成了“黑老大”!对此,我们想不通,广大的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天柱县人民群众也想不通!

  在一审庭审时,陈通湘已经是胃癌晚期,但是他仍然坚持接受审判,几次病情恶化,差点倒在被告席上,他为的是在有生之日能帮助法庭澄清他们不是黑社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其哽咽难语,语不成句,其哀哀之情,弥漫了整个法庭,让旁听的群众与政协、人大的代表,莫不心寒泪落。这样一个一心扑在事业,只希望让家乡富裕起来,并在自已脱贫之后,不断回报社会的人,怎么就变成了黑社会的组织者?而他之所以坚持接受审判的目的,就是相信法庭会给他一个公正的审判和公正的判决,遗憾的是,他没有等到公正的判决……九泉之下的他,想必至今是难以瞑目。

  尊敬的领导,我们恳求您,关心一下这个所谓的黔东南州最大“黑社会案件”,并敦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切实纠正这个歪曲事实、巅倒黑白所谓的“黑社会案件”,不要让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被强权和别有用心的人如此践踏!

  尊敬的领导,苍天在上,我们全体冤案家属携儿女老少向您鞠躬致谢了!!!

  诉冤人:欧阳云龙的妻子杨继蓉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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