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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也称行政代码,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识别符号,一般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相当于机关单位的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布。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行政区划的划分原则:
某些国家在一级政权内部,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区域的数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单职能的,包括学区、司法区和其他各种专区如消防区、水土保护区、住宅区、公路区等。
国家都是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
1、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3、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例如,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统一国家并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也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代码是什么意思啊
行政区划代码是中央集权制主权国家对能够统治的行政管辖区域进行分级分层进行管辖用信息化手段编制的对各层级行政区划编制的替代数码。
一般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共十个成文标准,以后以民政部网站发布的各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民政部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发布,不再出台成文标准,这个标准是以6位码长阿拉伯数字每2位码长数字分别表示我国第一级省级行政区划。
第二级地级行政区划涵盖省辖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
第三级县级行政区划涵盖直辖市和地级市的市辖区、地级市辖特区、林区、矿区、工矿区、工农区、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镇、岛礁及其海域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这个标准由9位码长阿拉伯数字组成。按照国务院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代码由民政部门确定、发布。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拓延,它规定了表示乡、镇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是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中国推荐性标准。2008年2月1日,GB/T2260-2007全部代替GB/T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016年12月23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21-50表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81-99表示省(自治区)辖县级市。
01-20、51-80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01一般不被市辖区使用。
行政区划代码是什么意思,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是什么
1.行政区划代码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识别符号。
2.行政区划代码一般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3.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相当于机关单位的身份号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布。
5.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6.第四位表示市。
7.第六位表示县。
8.第七至九位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
行政区划代码怎么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也称行政代码,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识别符号,一般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
法律依据:《行政规划管理条例》
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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