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西一个农民因为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家种的树,被公诉机关起诉后,法院审理认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
从目前我们的法律上来说,这位农民确实是违反了法律,公诉机关也主张了它们认为的社会正义,但这样的判罚案例真的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正面的价值和意义吗?
我们有没有思考为什么农民不愿意办林木采伐证?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在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为什么这位农民没有去办林木采伐证呢?
一种情形是农民不懂法,但更可能是办理采伐证需要缴纳费用,公诉机关有没有去调查办理林木采伐证需要多少成本
另外林业主管部门很可能以办理林木采访证的寻租行为,公诉机关应该去调查勒索索贿的现象存在。
公诉机关起诉滥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所以更应该站在农民角度,从根源上去挖掘为什么农民发生了违法滥伐林木的事情。
农民自己自留山种树创造生态环境功能价值有没有获得补偿?
这个案件的判决常为什么会引发争议,主要就是因为农民砍伐自己种的树,为什么种树没人管,砍树就有人管。
公诉机关认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并要求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那公诉机关有没有调查农民种树是否获得过生态环境功能补偿费用。
如果农民种树没有生态环境功能补偿费用,那我们的法律法规还是不是在鼓励和支持老百姓种树。
农民自己花钱种了树,没有获得生态环境功能价值补偿,但砍树的时候办理采伐证又要交钱,没有交钱又办不到证,不办证砍树违法后又要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
这样逻辑是违背大众常识认知的,最后大家只有一个选择,都不要去种树,自讨苦吃。
这样的案件判罚看似是法律的正义胜利,但或许不是社会正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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