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男子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8千多,法官不糊涂
#男子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8千多元#首先必须给江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点个“赞”!因为他们在审理一起男子捡到戒指经鉴定后私自丢掉,然后赔偿失主损失的案例中,充分依据法律规定,凸显其专业和心理上均“不糊涂”。
该热门话题说的是,盐城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将一枚戒指放在置物架上忘取走,第四天想起返回寻找时已不在置物架上,遂报警求助。经调查,该戒指于23日晚被蔡先生拾得,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或按原发票价格赔偿。蔡某称戒指经鉴定为塑料戒指,已被其扔进垃圾桶无法返还,且他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蔡某误以为戒指价值甚微而进行随意处置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蔡某赔偿8350元。
这个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对于保护私有财产,惩治爱贪便宜的品行低下者,具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因此,看到这样的判决,我一般都会在自己的社交账户上转发、评论一下。
我们曾经大力提倡拾金不昧,从小就学会了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可这名姓蔡的(不配“先生”两字),不是在马路边捡到戒指,而是在一个固定的场所捡到戒指,不交给健身房老板本身就是错误,他还找价格鉴定机构鉴定,大致是想变现,但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他不是将原物送还原位置,却将其扔在寄卖行边上的垃圾桶内,这就更不应该的。即使真的不值钱,但原主人喜欢,你也不该随便扔啊。
当然,这些或许是托词,这个姓蔡的也有可能是为了避免赔偿而故意撒谎。法官如果需要搞清楚(其实是没必要),问问寄卖行的人应该就明白了。
法官为何会判姓蔡的赔偿8350元?因为《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像这种在健身馆这种固定场所遗失的物品,工作人员发现后都会在第一时间通知失主,一般人如果看到,要么主动交给工作人员,要么请工作人员过来收起来,而绝不会据为自有。因此,这个姓蔡的行为没有被追究盗窃罪,就已经够幸运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