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死刑犯人在逃跑中救了三个人,是有功,应该嘉奖,但话要分二种,救人归救人,死刑还是难免的,那被杀死者何处申诉呢,桥归桥路归路,二事不能扯在一起并论,法律是无情的,不比以前社会,一个杀人犯跑到庙里做和尚,就不用死刑,当前是法制社会,人人平等。
重大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了三个人,是否可以免除死刑,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首先,重大杀人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刑法规定的最严重的刑罚,也是杀人偿命公序良俗在刑法上的体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法定最高刑,是经过最高法核准的。以前死刑立即执行是由省级法院核准就可以的,为了保证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更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死刑改革为最高法核准。
既然死刑立即执行是法定最高刑,如果需要向下调整,则需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只有自首和重大立功,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另外,死刑立即执行也可以通过从轻处罚降为缓期两年执行。
所谓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自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从你的题干可以看出,这个犯罪分子应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应该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当然,逃跑不见得就不能投案,如果先是逃跑,后因为良心发现,又到有关部门自动投案的,仍然具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但因为有逃跑的情节,不一定会给予其减轻处罚,没准从轻处罚。可是,从轻处罚不能降低法定刑幅度,也就是说不能将死刑降格为无期徒刑,但死刑立即执行可以降为缓期两年执行。你的题干说的是重大杀人犯,仅仅如实供述不足以从轻处罚,这个可能性不大!
再说说重大立功,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是指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并属于重大立功条件的,这就排除了一般立功,就是说一般立功只能从轻处罚,而不能减轻处罚。你说重大杀人犯在逃跑过程中救了三个人,关键要看他救治三个人的行为性质。如果他仅仅从落水中抢救了三个人,这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只能证实他现实表现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这个酌定不足以将死刑立即执行变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如果他在逃跑过程中遇到有人行凶,而他不顾个人安危,勇于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并抢救了三个人,然后将这个犯罪分子扭送归案,犯罪分子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这就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使三人免受不法侵害,保护了三人的生命安全,这应该就是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这个减轻处罚就可以降低一个法定刑幅度,就是变死刑为无期徒刑!
所以,重大杀人犯救助了三个人,能否降低法定刑幅度,关键要看他救助三个人的行为性质,如果是一般的见义勇为行为,基本不可能降低幅度。如果属于阻止他人犯罪行凶,这个就可以以重大立功的理由,将死刑立即执行降低一个法定刑幅度,变为无期徒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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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他主动从其他犯罪分子手中救下三人,系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请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你给出的身份是重大杀人犯,实务中免除处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三人是意外事故或自杀过程中被救,则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情节,单从法律上是不支持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行为,在量刑时是可以从轻或减少处罚。救了三个人属于重大立功,对本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判处缓刑的是有可能的。
这是两回事,你救了三个人,应表扬你就表扬你,该奖励你,还是要奖励你。但是,你之前犯什么罪,刻判什么刑,还是要判什么刑。这两回事不可以扯在一起。因为我们要为死者申张正义,才能维护社会稳定。
根国家法律规定,杀人犯在逃跑上救了三个人,死刑免不了,过大于功,如果在收监时,有重大突出表现,法律会再做考虑
应该免除死刑。以前杀人也许是一时冲动,后来悔过自新,也用了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如果继续杀人那肯定是逃脱不了法律的治裁!
嘉奖是嘉奖,处罚是处罚。从来没有功过相抵这么一说,功过相抵,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
重大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了三个人,这个问题假设成立,依据我国法律是可以缓期执行死行;但问题是那三个人是不是他的同伙。
这个问题岀的太难回答,一假若一个重大杀人犯在逃跑路上遇上三个溺水儿童,他能不顾自己一切跳进深水中将三个小孩救出,我认为从法理上讲不该对他判死刑。
二、假若这个重大杀人犯逃跑时救了三个有权威的高官,我想他决不会判死刑。 三、假若一个重大杀人犯逃跑时救了三个罪大恶极的罪犯,我认他必死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