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_娟姐看法_2022年09月20日_微头条

安徽芜湖,男子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两年前存入银行的600万元,被人转走了。男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赔偿其600万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案例来源:安徽芜湖中院)男子毕某听从朋友陈某的建议,到银行存入600万元,并承诺定期两年,且承诺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钱转走或质押。条件是除银行定期利息外。陈某每月额外支付毕某利息1.8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毕某到银行柜台办理了600万元的存款业务,并按照与陈某的约定,办理了两年定期,利率为4.712%。可不曾想,两年到期后,毕某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余额为0元。毕某当时被吓坏了,当场就报警求助。后经警方深入调查后得知,原来陈某拿到毕某的存款单复印件及密码后,找人冒充毕某并手持伪造的存款单,到银行取走毕某的存款。确定自己的钱是在被人冒充取走后。毕某随即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600万元本息。本案是民事诉讼。毕某作为原告,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因举证不利的一切后果。毕某的举证很简单,其一方将600万元存入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了为期两年的定期存款单,双方就已经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因此毕某手上的存款单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一方有义务保障毕某一方的存款安全。但事实上,被告银行在没有确认是毕某本人的情况下,将其账上的钱转走,显然是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储户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必须本人持存款单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办理;代为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原件。据此,毕某主张银行一方未认真查检身份,存在过失责任,必须为此承担所有责任。即银行必须赔偿毕某本金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对于毕某的说法,银行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银行认为。在储蓄合同成立时,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存款单及密码的义务。但毕某却为了高额利息,随意将存款单复印件及密码告知他人,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故毕某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的后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毕某到银行存款600万元,定期三年,存款利率为利率为4.712%,双方的行为均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其次,陈某利用伪造的存款单到银行取款时,银行一方未履行认真核查存款单及身份信息真实性等义务,导致毕某的存款被冒领,银行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故银行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毕某存款后向陈某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钱转走或质押,从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获得利息,明显违背常理。且毕某还将存款的重要凭证复印件及密码透露给陈某。即其一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需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酌情判定银行一方承担70%的责任,而毕某本人则承担3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法院没有问题,于是驳回诉求,维持原判。关注@娟姐看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打开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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